10.3969/j.issn.1007-1466.2013.01.009
上市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司法裁判标准
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兴起使得董事勤勉义务成为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命题.由于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其董事勤勉义务裁判标准也更为复杂.而我国关于上市公司董事勤勉义务裁判标准的规定仍较为模糊和零散,司法裁判也因之存在困难.现有的判例大都采取了职责违反与否的宽口径标准,衡平也只体现在责任承担上,而对商业判断规则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总体来看,现有的标准仍比较模糊,诉讼机制和衡平机制不够完善.由此,对于上市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裁判标准应从行为、主观心理、客观损失、关联性等要素出发,同时在具体裁判中考量公司类型与规模、董事地位及其专业知识、公司章程等影响因子;在制度设计上应着重诉讼程序的完善和衡平机制的建立.
上市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公司治理、裁判标准
F27;F83
2013-04-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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