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13.01.002
因情谊给付所致损害的赔偿责任
因情谊给付所致损害赔偿问题是彰显情谊行为理论独特性的重要标志之一,属于合同法与侵权法中间领域的典型法律现象.因情谊给付所致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选择受制于特定法律制度的规则设计和救济效果,从我国合同法与侵权法来看,排他性地使用侵权责任构成或合同责任构成均有其利弊,妥当的做法是兼顾两种法律领域的根本思想建构妥当的处理规则.从我国好意同乘的案例实证考察结果来看,因情谊给付所致损害适用过错责任以及允许责任减轻的认识均获肯定.将情谊关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归类为侵权责任还是中间责任,取决于对侵权责任的特定理论构想,但从侵权法的发展和实践来看,侵权模式因其广泛的包容性而值得肯定.
情谊关系、损害赔偿、信赖关系、中间责任
D99;DF4
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合同法与侵权法中间领域调整模式研究:以制度互动的实证分析为中心"08BFX069的部分研究成果
2013-04-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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