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12.05.006
再驳“日本关于钓鱼岛等岛屿领有权的基本见解”的错误性
近期,中日针对钓鱼岛等岛屿问题的摩擦不断并有进一步升级的趋势,因为双方均主张对其拥有主权。为收复中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管辖权和控制权,批驳“日本关于钓鱼岛等岛屿领有权的基本见解”的锚误性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钓鱼岛等岛屿不是无主地,不能利用先占原则;日本政府通过内阁决议将其编入日本领土是无效的;钓鱼岛等岛屿不是琉球西南诸岛的一部分,而是台湾的附属岛屿;根据国际法,钓鱼岛等岛屿属于日本战败后应放弃并归还中国的领土;再从历史和地理等方面看,钓鱼岛等岛屿是我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其拥有原始的权利。因此,中国对钓鱼岛等岛屿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必须收回对其的管辖权,并加以自由地利用和管理。这完全符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秩序及国际体系,也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成果的捍卫。
钓鱼岛等岛屿主权基本见解中日领土争端
D823(中国外交)
在《批驳日本关于钓鱼岛列屿领有权基本见解的错误性》《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年第2期的基础上补充完成的,属于笔者主持的中国太平洋学会重大项目《东海争议岛屿史地考证及相关问题研究》2200214;也属本人主持承担的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一般课题《钓鱼岛问题解决思路与对策研究》2011BGJ001
2013-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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