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受让人角度看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类型化——兼谈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修改路径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将因受让人之主观状态不同一分为二。当受让人系恶意,权利外观将失其效用,传来取得无由发生,合同效力待定;受让人为善意时,权利外观——法律的直接干预——阻断了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众人皆误乃创设权利”,善意使不真实之权利状态与受让人所信赖之权利状态一致,法律的干预赋予出让人以“处分权”,但该处分权不得对抗权利人,因此受让人之善意亦能使无处分权合同有效。
无权处分、权利外观、公信力、继受取得、善意取得
D923.6(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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