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无因管理研究——以公民为行政机关从事行政活动为分析视角
公民为行政机关从事有关活动是行政法无因管理中的一种,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并无法定或约定行政义务的前提下,在遇有紧急的情况时,代为行政主体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行政法无因管理之所以是正当的,关键在于其行为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在与行政主体的法律关系中,公民等无因义务必然对应行政机关的有因权力。行政法无因管理行为正当的结果是追认、奖励或补偿;不正当的结果是赔偿或刑罚。公民等行政法无因管理制度的确定对行政法制的影响将是十分积极和明显的。
行政法无因管理、公民行政活动、公共利益、身份义务
D922.1(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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