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考“医疗水平论”及医疗过失判断标准
判断医疗过失时,应当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的性格、所在地域的医疗环境特性等诸多因素,作出法律综合价值判断。——这是日本法的“医疗水评论”历经“普及说”及“客观说”之曲折后得出的成功经验。“医疗水平”、“高度的注意义务”、“最完善的注意义务”、“完全的注意义务”乃至“专家责任”等是我国医疗过失判断理论研究中纠结较多、扑朔迷离的概念。《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在理论上厘清上述各概念的定位已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我国的医疗损害责任法律既然从日本法中引进了“医疗过失”概念,那么,研究日本法相关历史,真正了解这些在我国影响较大的法律措辞的原来面目,应是我国过失理论发展的当务之急。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医疗过失标准、日本法
D922.16(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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