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诉权与被害人权利的程序冲突与协调
若以诉讼立场为划分标准,公诉人与被害人均为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主体,两者在惩治犯罪目标的指引下有一定的协同性.基于各自的程序利益重点不同,检察机关的公权力与被害人权利之间存有分歧,甚至是冲突也在所难免.其中的原因不仅仅是价值观念的差异,更多的是公诉权在程序运行中未能顾及被害人个人利益的需要.在域外,公诉权的运行虽不受被害人意志左右,但却十分尊重其情感需要并给予适当的程序参与机会.从被害人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出发,国家权力充分尊重权利,是实现我国公诉权与被害人权利的程序协调的理性选择.
刑事诉讼、公诉权、被害人权利、程序协调
D9 ;D92
2011-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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