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用法"问题研究
"公民用法"与公民守法、知法等概念有着质的区别,它能够使法回归于社会,改变政府的法治角色,提升公众的法治认同度,使法由支流变为主流."公民用法"意味着一国法治进入了相对较高层面,是对传统法治理念的升华或拓展;也意味着公民与法进入了一种新的关系形式.然而,在我国法治系统中"公民用法"还是一个盲区,具体表现为:强调了执法机关的用法行为,疏忽了公民的用法行为;强调了公民的守法意识,疏漏了公民的用法意识;强调了法治的社会化,疏漏了法治的个体化;强调了国家治理的进路,疏漏了公民自治的进路等.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塑造公民后现代法律意识,确认公民对法的选择权,提高公民对立法参与的深度和广度,承认公民作为法治主体的身份,政府应当转化法治主动者的角色.
公民用法、法治盲区、制度构造
D92;D63
该文为"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行政法"资助项目
2011-0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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