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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故意论——以波普尔"试错法"为分析范式

潘星丞
华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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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的两难命题提供了反思交通肇事主观罪过的契机,中外立法差异决定了我国交通肇事罪主观应为故意,而非过失.以波普尔"试错法"检验,故意论具有"逼真性":故意论不会罪刑失衡;公共安全不包括人身权;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险犯;"伤亡结果"不是构成要件结果;故意论不会影响既有判决.故意论也具有比过失论更高的"逼真度",能圆满解决诸多疑难:不存在共同过失犯;"逃逸"无需独立成罪;<解释>未侵犯立法权.

交通肇事罪、故意论、过失论、试错法

D92;D91

2010-09-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36-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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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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