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没有承认登记公信力
登记公信力本身就是法律规则,不动产善意取得不是登记公信力的具体化.登记公信力保护交易第三人以不明知登记错误为条件,而不动产善意取得则有一定的弹性,可以不明知登记错误为条件,也可以不明知且不应知登记错误为条件.登记公信力不包括登记推定力,登记推定力也不当然产生登记公信力.登记公信力不是物权行为理论的逻辑结果,前者解决交易第三人的信赖保护问题,后者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物权移转问题.登记机关审查模式是解决登记公信力的事前问题,登记机关赔偿责任是解决登记公信力的事后问题.我国<物权法>没有承认登记公信力,是适应我国的现实生活需要的.
物权、登记公信力、不动产善意取得
D92;D91
2009-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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