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柜员机刑法意义新探——基于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分析
传统刑法理论用"机器"定位自动柜员机的角色显得过于粗泛,造成了理论上的矛盾和司法实践中诸多的尴尬.认识柜员机的刑法意义,应区分"静态下的柜员机"和"动态下的柜员机"之间的差别,方可以理清柜员机"交易行为有效性"的权利来源,而不违背"物无人格性"这一基本理论.引入"电子代理人"的概念来定位自动柜员机,既不违背刑法的基本理论.又凸显柜员机的交易特性与其背后银行的角色作用,合理地证明最高检司法解释所指情形的成立.同时用"电子代理人"的理论,也可以进行合理的归责,既合乎刑罚的谦抑精神,又可更为有效地防止针对自动柜员机犯罪的发生.
刑法、司法解释、自动柜员机、诈骗罪、电子代理人
F71;TP3
2009-09-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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