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法律分类构想
行政行为的分类在我国一直是一个仅仅存在于理论领域而又争议很大的问题,正是由于行政行为分类的此种混乱状态,使它成为制约行政法治尤其行政执法的一个较大的理论瓶颈.要给行政行为的分类确立科学的标准,就必须对行政行为的分类进行法律上的审视而不是纯粹理论上的审视,甚至应当依法确立行政行为的分类问题.即通过相应的行政法制度和行政法规则完成对行政行为的法律分类.具体而言,应当集中行政行为的立法权、制定统一的行政行为法典、明确行政行为分类规则与其他行政法规范的关系、构建行政行为分类法的体系结构.
行政行为、法律分类、体系结构
D92;DF3
2009-09-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6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