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410条授予委托合同当事人有任意解除合同之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对赔偿范围未予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此分歧较大,一般认为该范围不应包括可得利益.实际上,应视情况不能一概否定可得利益之赔偿,如持续性履行合同,依其特征,可得利益具有阶段性,可得利益应予考虑;再如委托分为民事委托和商事委托,它们解除的法律责任应有所区别.为防止任意解除权的滥用,有必要明确委托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应依案情决定是否包括可得利益,以促使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交易安全,平衡彼此间权利义务关系.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损害赔偿
D92;D9
2009-07-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0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