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法律解释权研究
检察官能否享有法律解释权,学术界历来存有争议.从检察权的本质出发,法律解释权是检察权的必然内涵.对于检察官而言,作为承担侦查、控诉等职能的国家官署,检察官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同样面临着运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处理具体个案、根据案情作出法律处分的任务,在这一职务行为过程中,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理解、解释和适用成为其履行职务的前提和基础.同时,检察官拥有独立的法律解释权,是现代刑事诉讼控审分离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官基本角色定位的必然要求.如果不赋予检察官独立的法律解释权,而是要求检察官受制于法院的判例或者法官的法律见解,那么,检察官就将丧失起诉的主动性,难以发挥控制裁判入口的"把关"作用,也难以实现控审分离的目的;在我国,由于主流理论对检察解释的性质和效力基本采取否定态度.因此,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解释的独立性并未获足够的尊重,在我国实践中,审判解释无疑居于绝对的强势地位,法院的判决甚至部分资深法官的个人法学见解对于检察权的运用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以至于检察解释往往屈从于审判解释.为此,应当通过推动主诉检察官制度、检察官考核制度改革等举措予以完善.
检察官、法律解释权、检察独立
D92;D9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官法律解释权研究》项目编号CJ2008D06的最终成果
2009-07-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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