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修正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使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有了明显发展,但基于各种客观原因,这一新的体制仍存在着许多操作上的问题.以公共选择、行政契约、产品特征等学术观点作为修正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理论基础,则可筛选出部分事务向社会主体转移,行政机关只作为后盾和保障力量,以社会公权力和国家行政权力的合力,迫使经营者形成自觉自律的从业习惯;再辅以"按环节监管向按品种监管转变",可以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打造安全的食品环境.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行政契约
R9 ;DF3
2009-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37-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