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保护原则的实有功能及其实现
行政主体授益行为的作出,相当于向行政相对人作出了行政承诺,相对人基于对行政主体的信任往往会回应相应的行为,并产生信赖利益.这种缘自行政信任的利益期待在客观上存在因行政主体反言而带来的风险.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地位的不对等,使得相对人很难凭一己之力与行政主体抗衡.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追求法的实质正义的精神之下,结合既有的法制原则与法治经验,对授益行政行为效力及其持续性的保护,通过限制行政主体的恣意,保障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体现信赖保护原则对抗行政信任风险的功能.
信赖保护原则、行政信任风险、行政承诺、信赖利益
D92;D63
2009-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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