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的应用探究——论《公司法》第150条和第152条
新<公司法>第150条、第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这是我国<公司法>加强中小股东监督权的一项重要举措.本文从讨论上述条款的立法意义出发,分析了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探讨了原告股东必须具备的条件及其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论述了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后果以及举证责任.文章的分析论述紧紧围绕<公司法>第150条、第152条这两个条款,文中有关疑点和难点的分析讨论有益于本条款的适用.
股东代表诉讼、赔偿责任、前置程序、共同连带责任
D9(法律)
2009-0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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