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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辩护律师阅卷权比较研究——以控辩平衡原理为视角

引用
德国发达的辩护律师阅卷制度有效地促进了控辩平衡.相比较而言,我国辩护律师阅卷制度明显滞后,特别是辩护律师享有的阅卷权不充足,保障性不强,造成了控辩失衡的局面.可以借鉴德国的先进做法,充实和完善我国的辩护律师阅卷权,以矫正控辩失衡,达到控辩平衡.

辩护律师、阅卷权、控辩平衡

D9(法律)

安徽省教育厅社会科学基金5011217

2009-0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0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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