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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利益的法律保护论

张驰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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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死亡后因意志不复存在,且无法独立承担责任,故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享有具体权利.但其名誉等人格利益并不因此完全消亡.当死者利益被侵犯时,以公法直接干预维护现有社会秩序,以私法间接干预保护遗属权益,是对死者利益保护的合理设计.

死者利益、权利能力、法律保护

D9(法律)

2009-0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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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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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00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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