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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地方税权的法治路径研究

引用
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权,对我国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意义重大,同时也是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的应有内容.地方享有税权有其理论上的必然性,财政分权理论、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和调动"两个积极性",都要求赋予地方税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立法的实践表明,地方人大及常委会无权参与地方税立法,"营改增"后我国政府间收入划分进入"大共享税"时代,地方财政对共享税的依赖加强,然而共享税模式在实际运行中存在法律属性不明、变动不规范等缺陷,反映出实践层面分税制的内在缺陷及其运行中的弊端,其根源在于规范层面行政主导替代立法规制.我国应在坚持分税制改革方向不动摇的背景下,挖掘地方税权的正面激励价值,通过授权性立法赋予地方人大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同时规范与优化共享机制,加强对地方税纵向授权立法全过程的监控与审查.

地方税权、税收立法权、税收收益权

F812(财政、国家财政)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分税制改革与地方税体系研究"13XJY029

2020-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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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研究

1672-9544

21-1520/F

2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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