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分权视域下共享税法律制度的完善
由于共享税所涉税种多,税收体量大,成为央地财税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从规范层面还是经验层面,均不可否认地方拥有适度的财政自主权.在财政分权的视角下审视我国共享税制度的设计,会发现共享税的税权结构安排已无法满足财政分权的要求.共享税的调节以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为主,中央与地方税权配置失衡,地方财政自主空间狭小,功能定位单一且僵化.共享税法律制度的完善应当注重对公平与效率的考量,在"中央统一领导,调动两个积极性"的指导下,完善以比例分成为主的共享模式,适度扩大地方财政自主的空间,良法善治取代政策先行,形成中央、省级、地市级、县级四级共享的共享税制.
共享税、财政自主权、比例分成、税率共享
F812.2(财政、国家财政)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财税体制改革法治化建构研究》14BFX097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7-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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