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体系建设与省级税政管理权改革
当前省级税政管理权的边界确定是分税制改革以来两次分权的结果;在五级政府中,省级税政管理权是最弱的.主要表现为Ⅰ类税权严重缺失、Ⅱ类税权受到严格限制、Ⅲ类税权出现失衡等问题.未来地方税体系重构在短期内对省级税政管理权的影响比较小,只有在长期才会对省级税政管理调整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当前深化省级税政管理权改革的对策应主要集中理清省级与其他级别政府间的税政管理权边界,以及税政管理权和规费管理权之间的边界,并优化各类税权的配置.
地方税收自给能力、地方税体系、税政管理权、分权
F812.42(财政、国家财政)
2015-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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