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1965年河北省城市社会救助研究
1957~1965年河北省各城市存在着相当数量的贫困群体.囿于当时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政府基本依据绝对贫困标准将孤老病残等弱势群体、多子女或因病不能劳动的贫困者、精简职工及其家属、四类分子及在押犯家属等纳入社会救助范围.政府救助分为对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精神病人等的院内救助和对城市贫民、残疾人等的院外救助.此时期政府对城市社会救助的管理,尽管曾发生过偏差,但总的趋向是更加规范和细化;社会救助政策的实施,基本保障了困难人群的生活,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救助的一些政策、措施在今天仍有启示意义.
1957~1965年、河北省、城市、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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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13.7;K27(社会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0BDJ009
2017-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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