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事件属性名词与自指“的”字结构的选择限制
朱德熙(1983)指出,汉语中的“VP的N”结构存在自指与转指两种类型.本文从中心语名词N与表示事件的VP间的选择限制关系入手,讨论自指“的”字结构的形成机制.首先,自指类“的”字结构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即由内容义名词构成的同指性自指结构和由事件属性名词构成的限定性自指结构,二者在句法、语义方面存在一系列差异.本文重点讨论事件属性名词与限定性自指结构在句法、语义上的选择限制关系.从语义上看,根据事件属性名词N与自指事件VP间的语义关系,可将事件属性名词分为八类:原因、结果、过程、条件、度量、目标、时间、处所;从句法上看,每类事件属性名词在自指结构中可以固定地激活特定语义类的隐含谓词.通过引入名词的物性角色对隐含谓词进行聚类,可以发现,同类事件属性名词所激活的隐含谓词具有相同的物性角色.由此可以证明,使用隐含谓词对自指结构进行语义解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最后,文章就事件属性名词的语义特点进行了讨论,认为事件属性名词属于关涉事件论元的一价名词,其语义可以表示为一个降级述谓结构.在此基础上,我们对汉语自指“的”字结构进行了重新分析,指出由事件属性名词和内容义名词构成的两类自指“的”字结构,实质上都是名词压缩了核心谓词语义后形成的“全局性转指”结构.
“的”字结构、自指、转指、事件属性名词、物性角色、一价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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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3;H04;H314.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曾在“第16届中国当代语言学国际研讨会”上宣读.
2017-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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