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是公共规范还是个人美德
“孝”在儒家传统中发挥着双重功能,既是公共生活的规范,也是家庭生活中的个人美德.作为公共规范的“孝”,往往意味着公共生活中的政治品格和家庭伦理生活的顺从关系,被统治者所关注、舆论所监督、公权力所保障,由此,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落实“孝道”可能演化为一种“道德表演”.作为私人美德的“孝”,建基于家庭成员的“互爱”,它出于个体的意志自由和道德自愿,更加具有真实性,体现了血缘之亲和家庭之爱.现代意义上的“孝道”有必要弱化“孝”的公共规范色彩,而提升其作为一种个人美德的意义,提倡从意志自由和情感自愿的角度去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关系、互爱关系.
孝、公共规范、个人美德
B82-09(伦理学(道德哲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ZX078
2019-12-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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