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刑事件中孔子德法互济思想观略
在德治与法治的关系上,孔子提供了一种“德法互济”的思想.以法刑事件作为一个新的研究视角,或许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此种思想的意涵.在孔子那里,“杀”与“礼”的矛盾仅仅是一种表象,基于“礼”所指向的政治秩序构建这一目标,二者获得了内在的统一性.孔子不但注意到了任刑对于德教的反向推助作用,同时亦以德教之于任刑的先在性作为必要条件.孔子对听讼者的德行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并通过自身的司法实践证说了其社会价值.通过上述三个维度,孔子试图在社会正义与民众幸福之间取得某种平衡,以此构建一幅道德生活的理想图景.此种“德法互济”思想既没有偏离“德主刑辅”的基调,亦没有视法治为一种绝对的消极手段.在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现代社会,孔子的此种思考或许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贡献新的治国智慧.
法刑事件、孔子、德法互济
B82-051(伦理学(道德哲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江苏省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项目
2016-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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