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539.2006.05.002
公民资格论——政府公共性视界中的公民公共感能力探究
政府公共性意义上的公民,分享着两项公共权利,承担着两项公共义务.他们不仅能够感知和理解公共权利和公共义务,而且具有把它们化为现实的公共感能力.用公共感能力确定公民的资格,为公民的概念提供了规范的标准,从而与国籍描述的公民资格区分开来,把公民定义为与市民不同的公共角色.公民作为公共的角色,应该积极地从正反两面培养自己的公共感能力,不断创造自己作为公民的价值.
公民资格、政府公共性、公共感能力
B82(伦理学(道德哲学))
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032ZC38
2006-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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