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6505.2006.04.032
和谐社会的制度根基——法律和谐论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从产生时起就具有和谐的本性,它渊源于原始人维护社会和谐的规则,产生于人类维护社会和谐的活动.法律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制度根基,是人的本性的要求,是法律本质的反映.然而,法律和谐不是从一开始就能达到完美的状态,而是随着社会和谐的发展而演进.社会主义法律和谐是法律和谐的高级形态,它以秩序和正义为基本价值,以稳定性、确定性、一致性等为形式表征.目前,我国法律在整体上是和谐的,但和谐的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升.整合法律价值冲突、消除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矛盾从而实现法律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
和谐社会、制度根基、法律和谐
D5(世界政治)
2007-03-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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