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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德与伦理的区分——R.弗斯特对哈贝马斯"区分"的修正和补充

引用
道德与伦理的区分是实践哲学的经典主题之一,也是哈贝马斯话语伦理学的核心问题之一.哈贝马斯对道德的论证依赖于康德的实践理性概念,从康德的普遍化原则推演而来;不过,与康德的独白式论证不同,哈贝马斯转向了主体间性论证,并在话语伦理学框架中区分了道德与伦理.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第四代学术领袖,R.弗斯特基于其辩护理论对道德与伦理做了更加清晰的区分.在道德辩护领域,通过援引T.斯坎伦关于普遍化原则的否定式表述以及自己提出辩护权利,R.弗斯特补充了哈贝马斯交往合理性中存在着的"弱的规范力量"以及话语原则中所缺乏的实质性道德内涵;在伦理辩护领域,通过引入主体间性层面、客观层面两个维度,避免了使伦理的规范性维度丧失客观性,滑向伦理主观主义,从而进一步充实了话语伦理学的规范性来源.由此出发,R.弗斯特对哈贝马斯的道德与伦理的区分做了修正和补充,并通过对关于道德与伦理区分的反对意见的反驳,为这种道德与伦理的区分做了全面的辩护.

道德、伦理、哈贝马斯、R.弗斯特、话语伦理学、辩护理论

B82-02;B516.59;B089.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JJD710001

2023-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29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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