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8051.2014.12.022

生育保险费不应由职工个人承担

引用
个案急呈:<br>  申请人左某系某物业公司女工,2012年6月到单位上班后,在开工资时发现单位扣发了一部分工资,问到人力资源部时,被告知是缴纳生育保险的费用。左某认为这笔费用不应该由个人承担。单位有关人员解释说,公司有规定,男职工不交生育保险费,但女职工未生育过的要交,因为将来在生育时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左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退还已经扣发的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

生育保险、保险费、女职工、用人单位、工资、仲裁委员会、物业公司、人事争议、人力资源、个人承担、费用、保险待遇、未生育、申请人、男职工、人员、女工、劳动、解释、裁决

DF7;D9

2014-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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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工人

1003-8051

21-1009/C

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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