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051.2014.06.015
仲裁庭录
个案急呈:<br> 申请人吴某系某公司员工,2012年年初,几次工作考核,吴某均没有完成任务。2012年5月,单位以其不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决定调整其工作岗位,通知他到其它岗位工作。吴某不同意单位的岗位调动,拒不上班。在书面通知要求其上班无效的情况下,单位依据有关的规章制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吴某认为单位在没有与本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自己的工作岗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于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向本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工作岗位、仲裁委员会、劳动合同法、通知、人事争议、规章制度、公司员工、工作考核、申请人、赔偿金、职工、协商、违法、裁决
F29;D9
2014-04-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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