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051.2014.01.021
加重义务属无效
编辑:这种开发商自定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br> 孙法官: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就是由开发商提供的一种格式条款。“付款方式及期限”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开放商应遵循诚实信用与契约自由原则,在与购房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在合同正本中作出详尽的约定。但实际情况是,开发商并未就如果贷款申请未获批准应如何付款与购房人陆扬协商,而是以格式条款的方式要求:如银行贷款申请未获批准,则买受人应在5日内付清余款。该约定存在两个问题:首先,该格式条款所在的补充协议全文字体较小,对该条款未作任何特别提示,售楼人员也没有提请陆扬充分注意,因此,该补充约定不能代表双方已就此形成合议;其次,商品房买卖的特点之一即是标的额巨大,对于选择以首付款与银行按揭相结合作为付款方式的购房人而言,如果按揭申请未获批准,则很难在短期内一次性付清余款,因此,该补充约定显然加重了购房人的付款义务,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加重对方责任”情形,法院可以认定其无效。
格式条款、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补充协议、付款方式、开发商、合同法规、贷款申请、协商、契约自由原则、重复使用、银行按揭、付款义务、诚实信用、文字体、首付款、买受人、当事人、标的额、责任
DF5;D92
2014-03-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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