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051(j).2014.03.036
合同解除无可厚非拒付偿金情理皆亏
刘东原是某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2000年到该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于2001年5月8日又续签了一年的合同。2002年1月14日,公司股东作出决议,决定改变公司业务范围,并决定撤销原有一些部门。当天下午,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贴出了针对有关员工关于办理离职手续的时间、领取补偿金额等事项的通知。该公司总经理于当天下午同刘东谈话,告知刘东公司撤销投资银行部的具体安排,同时,也口头提出了与刘东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刘东经过考虑,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天,刘东即按照总经理的安排开始交接工作。一周后,交接工作基本完成,刘东准备按规定领取解除合同的补偿金时,却被公司告知,她属于自行辞职,公司将不向其发放经济补偿金。在多次与公司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刘东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合同解除、拒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投资银行、总经理、人力资源管理、仲裁委员会、证券公司、劳动争议、解除合同、公司业务、公司股东、撤销、补偿金额、合同期、员工、续签、协商、通知
DF4;D92
2014-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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