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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8051(j).2014.03.035

劳动合同到了点医疗期内可延缓

引用
陈芳大学毕业后于2003年1月应聘到某物流公司工作。当时未签订劳动合同。后陈芳要求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于2007年3月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时间为2010年3月。2010年1月陈芳在体检中查出心脏病住院,并向公司请了病假,该公司于2010年4月停发了陈芳的病假工资并通知陈芳与其终止劳动合同。2010年7月陈芳出院要求支付其2010年4月至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该公司认为陈芳生病住院期间合同期满后,双方并未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合同终止,没有理由再给予陈芳员工待遇。双方争执不下,陈芳于2010年8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劳动合同、签订、病假、仲裁委员会、住院期间、员工待遇、物流公司、合同终止、合同约定、工资、心脏病、合同期、应聘、医疗、续签、通知、体检、生病、大学、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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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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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051

21-1009/C

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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