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合并或分立劳动关系仍继续
张辉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A公司因为经营不善,经资产重组,与B公司进行了合并。合并后的公司重新注册登记为C公司。C公司成立以后,即以原劳动合同主体已变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要求职工与C 公司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否则视为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张辉认为本人在原劳动岗位继续劳动,无须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因此拒绝重新订立。C公司即以张辉拒绝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了与张辉的劳动合同。张辉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C 公司继续履行其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
F246;D922.5;D412.6
2013-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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