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23.05.002
论民法典功能主义释意与民法教义学的重构
在形式法治下,"体系之恶"与"规则之善""体系之善"与"规则之恶"相矛盾的情形反复出现,很大程度上是由外国民法理论与规则和中国民事司法实践的冲突所致.功能主义释意作为功能主义《民法典》适用的基本模式,是实现裁判结果妥当性以及在规范功能的基础上实现法律正义的重要方法,是对法教义学的延续与发展.《民法典》功能主义释意通过价值体系、秩序体系、规范差异以及功能概念完成了中国民法教义学的构建.功能主义释意模式对司法适用方式的改变,能够解决体系与规则之间的矛盾.功能主义释意是建构中国民法话语体系、理论体系与知识体系的必然途径.
《民法典》、功能主义释意、民法教义学
37
D923;TU985;J6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2VRC175
2023-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