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23.04.008
基本权利私法效力的界限
基本权利私法效力因其贯彻立宪主义、强化人权保障的价值而被广泛运用,但其扩张也带来了潜在的负面影响,因此需要为之设定界限.面对法律体系融贯性和合宪性解释功能定位的要求,法院应将基本权利私法效力的运用控制在合理界限内,避免破坏民法自身的体系性,逾越合宪性审查的权限.民法规范与民法教义学自身能够提供的价值判断,不再需要经由基本权利规范表述.具体来说,个案判断时应先依据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关系确定适用范围,再优先通过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实现价值指引和价值补充的功能.在适用一般条款时,应先通过既有的案例类型填补价值.基本权利规范仅在民法价值判断明显失衡或缺位时才有必要适用.
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宪法与民法、合宪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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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D621.5;G641
2023-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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