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23.03.011
单位负责人变更情形下限高对象的确定
作为一项中国首创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限高在解决执行难过程中显现出较好的执行效果.但是,当单位是被执行人而负责人发生变更时,限高变得复杂,由此引发一些理论争议和实践难题,如具体对象难以确定、限高救济的提起主体及其证明要求之间的矛盾、确定限高对象的程序不完善等.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重新审视单位负责人限高的法理基础.单位负责人限高在性质上是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目的是为实现胜诉债权.在审执分离背景下,单位负责人变更时限高对象的确定应当以实现强制执行目的为指向,同时兼顾单位和限高对象的合理利益.循此思路,我国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需明晰单位负责人变更情形下限高对象的确定程序.具体而言,包括明确限高对象确定的启动主体,明确单位及其原负责人在提起异议时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及证据方法,完善限高对象确定程序等内容.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单位负责人变更、限高对象、审执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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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F810.423;F239.47
海南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建设工程专项课题重点项目;海南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
2023-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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