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23.03.009
算法"监护"未成年人的规范应对
算法诱导未成年人进行特定行为或养成特定的思维方式,一定程度上扮演"算法监护"的角色,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但监护人既没有意识与能力对抗算法,也可能会过度侵犯未成年人的发展权,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也更容易受到算法的不利影响.法秩序应直接规范算法设计与算法应用,不但应要求算法使用人运用轻推技术与适龄设计引导未成年人积极行使权利,还应直接禁止商业性数字画像算法对未成年人的应用.列举式的规则设计具有滞后性,通过规范平台这一算法应用的数字生态系统,能够避免挂一漏万.从避风港原则到守门人规则的转变,表明超大型平台应承担更为积极的义务,尽最大努力规范平台内算法活动,从而实现对未成年人网络利益的全面保护.
算法监护、未成年人保护、监护人同意、守门人规则、最大努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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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8;G64;TP301.6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2018SFB2042
2023-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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