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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23.03.005

数据驱动型并购中隐私损害的反垄断审查

引用
数据驱动型并购引发了巨大的隐私风险.既有隐私保护模式——"赋予用户数据权利"与"强化平台数据义务"无法有效解决数据驱动型并购中因市场竞争弱化而导致的隐私风险问题.反垄断法保护市场竞争的特殊功能定位决定了它在防范因竞争弱化而导致的隐私风险方面具有独立价值.在数据驱动型并购场景下,纯粹的隐私保护问题于反垄断法无涉,隐私进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需要满足三要件:其一,合并前,合并各方等围绕隐私保护展开竞争;其二,合并后,隐私保护水平可能下降;其三,隐私保护水平下降与合并引发的竞争弱化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数据驱动型并购中的隐私损害是一类新型的竞争损害,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借助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的方法去评估与测度,同时应当构建起一套行为救济的方案体系以消除潜在的隐私损害,切实保护用户的隐私.

数据驱动型并购、隐私损害、反垄断审查、行为救济

37

D922.294;F271;F062.9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21CXTD08

2023-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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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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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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