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23.02.002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理解、适用中的三个误区与澄清
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对《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特别是对其中"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三个认识误区:一是把检察机关起诉的"认罪认罚案件"一概当作人民法院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应当适用"一般应当采纳"规定的案件;二是把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除法定五种除外情形"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的规定理解为"应当采纳";三是把人民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当作"适用法律错误",甚至提出抗诉.以上观点存在明显错误.首先,检察机关起诉的"认罪认罚案件",并不能一概成为人民法院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适用"一般应当采纳"条款的案件.起诉的案件一旦存在法定五种除外情形,便不可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不再涉及适用"一般应当采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与否的问题.其次,即使是不存在法定五种除外情形的"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可不采纳量刑建议,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最后,人民法院对量刑建议采纳与否属于依法行使司法裁量权的范畴,即使人民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确属不当,也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而应当以"量刑错误"依法提出抗诉.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一般应当、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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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B849;TP311.5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ZDA032
2023-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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