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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23.02.001

超越"模仿企业/公司"的逻辑 ——中国小商人(个体工商户)法政策之定位优化

引用
中国长期对小商人的法律规制倾向于"模仿企业/公司",不重视对小商人的"区分管理",更缺乏对小商人尤其是个体工商户的特别优待.此种"混同管理"的思维,实际上将"个体工商户企业化",未能妥当定位个体工商户作为"自然人商人"的性质.今日之商法学界亦欠缺对"自然人商人"与"组织性商人"之区分研究,二者之差异主要在于人格要素是否分离.自然人商人在名称、从业人员以及账户开设、财产主体、纳税主体、责任承担等人格要素上均存在"分离不彻底"之特点;而组织性商人则在上述人格要素上几近"全面分离",使商事组织超越传统的投资人人格而日益独立,形成对组织名称、组织设立程序、组织运营、组织交易、组织责任在法体系上的单独对待.故小商人在法政策上要保持其作为自然人主体之特色,维持个体工商户与企业之本质不同.鉴于中国当前社会之发展水平,将个体工商户等小商人全部改造为个人独资企业会增加自然人从事商营业之成本,故中国在法政策定位上仍需保留个体工商户之主体形式,并在设立人资格、登记管理、税收政策等方面对其凸显"优待立场",以适应底层社会"通过营业解决谋生"的民事需求.

个体工商户、小商人、企业、登记

37

D923.99;TP393.07;U468.2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21004862

2023-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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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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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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