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23.01.008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权——基于信托理论的阐释
农民集体不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仅享有经营管理权,其与农民集体之间不是代表关系,也不是委托代理关系,而是法定信托关系,即其应以农民集体成员受益为目的,经营管理集体财产.在这种信托关系中,无须也没有必要将土地所有权转移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区分公法上的管理与私法上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权是私权,来自于集体所有权上的法定信托关系,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亦是法定的职责和义务.该经营管理权的权利义务内容受集体所有权权能和信托关系的双重约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信托、经营管理权、集体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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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F321.1;F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ZDA156
2023-03-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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