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23.01.006
数据状态安全法益的证立与刑法调适
刑法中数据和信息的保护对象混淆,是数据法益依附性和独立性学说所反映的共同性问题,也是我国数据犯罪治理的理论和实践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依据前置法指引,数据状态安全法益是指网络环境中的数字序列能够被有效保护、 合法利用以及具备持续安全状态能力的一种独立利益类型,其与信息内容安全法益的概念相对,是数据法益独立性的实质体现.数据状态安全法益的确立,具有数据和信息的性质区分论、数据和信息的价值区分论、 数据法益目的区分论、 技术运作层面的固有区分论等多重依据.依据数据状态安全法益的指引,刑法可以从行为要素界分、 行为类型增设、 行为性质和结果要件等方面进行立法调整;从行为评价、 入罪标准排除等方面予以司法调适.
数据状态安全法益、信息内容安全法益、数据、信息、数据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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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TP393.08;F259.27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与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与治理现代化研究基地决策咨询课题
2023-03-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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