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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22.06.011

论留置措施的证明标准

引用
证明标准在留置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它不仅直接关涉留置措施的事实基础和审批条件,也间接涉及留置措施适用案件类型、必要性等要件的审查认定.《监察法》第22条对留置证明标准的规定较为概括抽象,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裁量权过大.《监察法实施条例》第92条对留置证明标准的解释和细化,实现了与逮捕证明标准的等同化,有利于监察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中强制措施的有效衔接.但是,留置在功能定位上因将"羁押型调查措施"混同于"取证型调查措施"而存在降低证明标准的风险;留置可分为"立案型留置"与"调查型留置"、"违法型留置"与"犯罪型留置"等不同类型,在"立案型留置"和"违法型留置"中也存在降低证明标准的风险;留置审批程序的行政化、书面化可能阻碍证明标准的有效实现.有必要在明确留置法律性质、具体类型的基础上,对留置措施及其证明标准予以完善.

留置、证明标准、逮捕、羁押型调查措施

36

D925.2;D630.9;G647

吉林大学廉政建设专项研究课题;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合作课题

2022-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4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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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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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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