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22.06.005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之性质厘定与司法效果
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法律性质,现有民事协议说存在磋商性质无法契合纠纷解决"程序"的问题,故难以在 《民事诉讼法》和环境法典(尚需编纂出台)中找到合理定位.现有学说观点需要进一步补强与丰富:一方面,民事协议说既契合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政策的目的,亦可实现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与 《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救济程序的衔接,从而凸显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衔接后司法救济的积极效果;另一方面,需要在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如环境法典)中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民事协议性质,以弥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在法律中的性质缺位.基于此,才能正确认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实体性质和拘束力司法程序救济的效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环境法典编纂、司法确认、民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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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D632.8;F810.4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CFX076
2022-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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