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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22.05.008

规范"互涉"案件中监察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管辖制度

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中确立的"监察机关调查为主、其他机关协助"的"互涉"案件管辖原则,容易导致监察机关管辖权扩大化,压缩了本应由刑事司法机关管辖的案件范围,将"其他机关予以协助"作了过于宽泛的理解,甚至异化为管辖不规范的兜底理由,侵犯了被调查对象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应该确立以"主罪为主、次罪为辅"的"互涉"案件管辖原则,赋予律师适度参与监察调查程序的权利,规范"其他机关予以协助"的法定事项,防止其成为兜底"互涉"案件管辖不规范的理由,赋予被调查对象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管辖异议权.

"互涉"案件、监察优先、主罪、次罪、管辖

36

D925.1;D630.9;F203

广东省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人民检察院委托课题

2022-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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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36

202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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