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22.05.007
财产性利益的界定标准体系重构 ——以利益转移罪的认定为中心
狭义财物是具有物理管理可能性的财产,而财产性利益是不能通过物理手段进行管理的利益.这一差别对财产性利益的界定有重要影响.利益转移罪有两个基本要素:财产损失和财产转移.与之对应,刑法对财产性利益的保护应以财产价值性和转移可能性为限.首先,财产价值性的判断要素包括经济性和合法性.其中,财产性利益的经济性包括交易的独立性和非人格性.合法性的约束力只及于物权性利益以外的利益.其次,转移可能性的判断要素包括既存性和单向性.既存性的判断不仅要考虑积极的利益,还要考虑消极的利益.对单向性的认定应注意以下问题:区分利益及其对价;区分利益称谓与利益实体;区分利益的保护必要性与利益的转移.根据这些标准,债权债务关系、继承权、虚拟财产、欠条表征的利益、有偿劳务等财产性利益在刑法中的定位得以合理界定.
财产性利益、利益转移罪、财产价值性、转移可能性
36
D922.1;F270;F812.42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研究课题;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2022-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7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