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22.05.005
积极老龄化理念下民法典成年监护规范解释论
积极老龄化要求保障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应通过解释,解除成年监护与行为能力制度的关联,避免概括性剥夺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相较类型主义,一元主义更符合比例原则,故在监护范围上应形成准一元主义模式,以克服类型主义对老年人事务的过度干预.对"限制行为能力"和管理事务作扩张解释,增强现有立法的开放性,对"交易的人"与"身心需求的人"同等关注,在涉及人身、医疗、财产处分等重大事务时,监护人应受特别规制.
积极老龄化、成年监护、行为能力、监护范围、准一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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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R473.74;G80-0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ZD187
2022-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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