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781.2022.04.010
行政处罚中违法者主观认识论纲
"有责任始有处罚"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新《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打破了行政处罚不考察违法者主观认识的既定模式,将主观过错纳入行政处罚的考量.进一步要确立起明确的过错责任原则,这是主客观相统一立法理念与责罚相当原则的基本要求,在域外法上具有成熟的例证可资借鉴,在我国法律实践中也积累了丰富经验.违法者主观认识的内容主要包括故意、过失以及认识错误,基于行政处罚的一般原理,故意和过失是处罚构成的主观要件,认识错误则在构成要件错误和禁止错误的分类基础上产生是否阻却故意、区分责任大小的不同法律后果.对违法者主观认识的判定,应该按照法理确立判定标准,彰显过错责任原则的主导地位,同时通过空白要件的形式允许其他法律法规创设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主观认识、故意、过失、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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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B023;B516.31
2022-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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